关键词:
赠与
无偿给予
取得方式
志愿服务
人体捐献
摘要:
实在法如何外在化赠与的实现方式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存在的难题。优士丁尼将赠与的法定呈现方式简化为无式合同而又不取替其他以赠与原因而为的赠与,为后世学说如何定性赠与带来长久的困扰,并终在16世纪法学家体系化思考民法时,激发了赠与为原因还是合同的学说争鸣。该争鸣延续至自然法学派亦未终歇,并为近代民法典分别形塑了赠与乃“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法国法模式和赠与乃广义“具体合同类型”的德国法模式。我国《民法典》一方面从德国法,认为赠与合同是实现财产赠与的典型且唯一的方案;另一方面从法国法之立法旨趣,在更多制度上让赠与振翅展翼,将赠与看作一个复合性概念,创新性地认为赠与还可表现为人体捐献,形成了“财产赠与—人体捐献”的二元并存方案。但出于历史惯性,我国《民法典》以财产赠与为规范原型,以无偿给予财产为核心,形成了完备的财产赠与法,该法立基于赠与之合同定性,广泛适用于所有的无偿财产给予合意,涵括给之债、做之债以及不作为之债,限制适用于志愿服务、家庭法领域自成一类的无偿给予;而就人体捐献,则立基于同属于无偿给予优待赠与人的价值判断,容许任意撤销规则、合同诚信履行规则,经过必要的变通,类推适用于人体捐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