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
构成要件
比例原则
法律后果
摘要: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违背权利的设定目的或者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现实损害或损害风险的行为。《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化。在《民法典》体系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项具体法律原则,具有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调停利益的冲突以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价值理念的功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不具备填补损失的功能,权利滥用造成损害的,应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编等相关规定,要求滥用权利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条确定了权利滥用的认定因素和法律后果。对权利滥用行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享有并行使相应权利为前提,采用主客观结合的标准,以行为人行使权利具有过错为主观要件,以行为人行使权利已造成或足以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为客观要件。同时,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可以有限地作用于民事权利行使领域,通过依次从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角度对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为禁止权利滥用提供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认定思路。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在于不发生行为的相应法律效力,包括“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权利行为的发生”和“否认民事主体滥用权利行为的相应效力”两种形态,在特殊情境下,还可能涉及到权利失效与权利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