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兜底条款
重大过错行为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正式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一直发挥着惩罚离婚过错方及救济无过错方的双重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最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该制度的赔偿事由限定为四种法定情形,导致无过错方当事人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过于狭窄,极大的限制了无过错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得到经济救济与精神抚慰。因此,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91条增设了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契合《民法典》所倡导的树立优良家风、建设文明家庭、维护和睦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实现了立法层面上的制度完善与进步。但是,《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尚未就何为“其他重大过错”作进一步说明,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中法官理解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因此,有必要对第1091条增设的兜底条款所面临的各种现实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本文详细阐述了增设兜底条款的价值内涵,立足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剖析立法目的并分析其实践价值。随后,笔者借助法律检索工具收集了2021年至2023年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并对诉讼数据进行可视化处理,明确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兜底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许多轻微婚内过错行为被赋予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使得适用事由过于随意;此外,通过分析相关具体案例,发现在涉及“单纯婚内出轨”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同案不同判”问题比较突出;在同一离婚纠纷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混用;部分裁判文书中欠缺兜底条款的适用说理或说理内容不充分也导致“其他重大过错”认定标准不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项措施:第一,明确兜底条款的适用原则。依法准确适用兜底条款,既要注重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获取损害赔偿的权利,又要审慎从严,不能违背此条针对重大过错行为而设的立法用意。第二,完善兜底条款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降低兜底条款的语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改善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的现象。在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同质性解释规则,结合例示条款所列举的行为样态,合理确定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第三,细化裁判文书说理。通过充分的文书说理,阐明“其他重大过错”是否认定的具体理由,使抽象的兜底条款具体化,提高婚姻当事人行为预测的可能性,同时,通过情理法的阐释,触动感化婚姻当事人的心灵,真正使当事人信服和接受。第四,丰富案例指导。遴选兜底条款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发挥司法案例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之作用,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规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第五,协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救济适用。通过分析两婚姻救济手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明确在同一离婚纠纷案件中两救济手段的“择一适用”,以保证救济与惩罚的公正性。第六,明确兜底条款部分适用情形。明确三类七种重大婚内过错行为可以纳入到兜底条款之中,为案件审理法官提供有效的裁判参考,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兜底条款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