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法律解释方法
种类
适用方式
位阶
摘要:
我国现有司法设计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但从实践结果来看,制度层面的外在约束并没有良好的结果,需要我们分析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现实困境并从技术层面进行分析、完善。
在适用现状和现实困境方面,本文通过分析民事、刑事、行政领域共211例指导性案例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现状,着重阐述三个问题:第一,因解释方法种类理论研究的繁复以及法律适用者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心态,造成解释方法种类混乱。第二,横向把握解释方法的适用,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位阶不清,法官将道德、政治等社会因素融入裁判过程,导致解释方法的选择具有随机性。第三,纵向把握解释方法的适用,指导性案件中存在文义解释的机械适用、目的解释解释源混乱和限缩或扩张论证限度不明等问题,亟需进行相应解决与完善。
在理论分析层面,以种类、适用方式、位阶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通过梳理国内对解释方法种类的代表性观点,理解解释方法的内涵和分类的底层逻辑,为种类完善建构理论基础;第二,通过分析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三种指导性案例中最典型、适用最广泛的解释方法,归纳该三种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适用标准和局限性,形成体系化规则,为其具体适用提供完整的方法论;第三,通过分析解释方法适用位阶是否存在及如何设置两个核心问题,考察理论界的立场和位阶设定观点,为司法实务中位阶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在优化路径方面,从解释方法的分类、适用方式、位阶三个角度提出本文思考。第一,解释方法种类的标准由成熟性、经验性、论理性及尽可能涵盖不同功能组成,本文认为应当以三大解释方法作为分类基础。第二,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以三大解释方法为基础,通过确立文义解释方法的基本规则,围绕立法目的和司法政策作为目的解释核心依据,坚持体系解释广义封闭性进行适用优化。此外,强化裁判理由对解释方法的证成,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第三,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坚持文义解释的相对优先,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为基本顺序,保证裁判统一性的同时又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调整修正,以保证裁判结论的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