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编
减轻损失规则
摘要:
海洋法系国家的普通法中最早出现关于减轻损失规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主要目的在于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合理限制。这一规则能够对民商事领域合同的有效履行以及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很多国家采纳并开展相关立法。我国关于这一规则的有关规定集中于《民法典》第591条,但是该条款的表述较为简要。随着我国民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持续提高,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被实践与学界愈发重视,意识到了依靠这一规则对自身相关权益进行维护的重要性,在此情况之下,减轻损失规则在合同纠纷上的适用频率也在不断地上升。为适应减轻损失规则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的发展,使其不断规范化,实现适用上的与时俱进,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化解合同双方纠纷的目的,进而实现更加合理的司法救济,因此有必要对现如今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减轻损失规则的相关适用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完善建议。
正确适用减轻损失规则需要掌握减轻损失规则的基本理论。减轻损失规则是对非违约方提出的要求,即其应当在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及时进行有效补救,防止违约导致的损害继续扩大。学界对于减轻损失规则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认知,分别为近因理论、诚信原则说、信赖利益说、经济效益论。近因理论将违约方的责任范围限定在因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是一种介入原因,中断了违约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诚实原则说要求在适用减轻损失规则中,受害方以利他的思维来考虑另一方的相关利益,也是较为主流的学说,但适用基础之一是对民事主体的道德进行肯定假设;信赖利益说证明了在适用减轻损失规则上更加注意保护信赖利益,但在司法裁判中难以操作;经济效益论旨在以负向激励倒逼利益受损的一方积极作为。减轻损失规则是以上四种学说的集中反映,即该规则以四种学说为依据进行构建并予以司法适用。
通过对2020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适用减轻损失规则进行判决的231个案例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减轻损失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减轻损失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混淆适用、“合理”措施的界定不够清晰、对采取“适当”措施的程度把握不够以及对于确定减轻损失的数额不够规范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民法典》第591条第一款对于如何适用减轻损失规则较为庞统和抽象,对于减轻损失的构成要件定义不够清晰,所以在涉及适用减轻损失规则的案件中,各方对减轻损失规则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尤其容易造成与过失相抵规则混淆适用的情况;在非违约方所负有的减轻损失义务方面,我国民事法律缺乏明确细化规定。
针对减轻损失规则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明确减轻损失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之间的适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责任进行分段计算,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损失扩大时适用减轻损失规则。二是明确采取“合理”措施的界定标准,具体分解成“人”、“主观认识”、“行为价值”三个方面,综合考量合理人的标准、主观善意的标准以及经济性的标准。三是规范适用减轻损失规则的“适当”措施的类型化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对“适当”措施的主要类型进行总结,以期提供较为准确的参考标准。四是规范化减轻损失的数额确定标准,通过规范计算起始时间、计算范围等相关利益,以实现依靠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达到对相关案件纠纷的后续有效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