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法典》
依法行政
行政法律关系
服务行政
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行政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进一步交融。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依法行政之“法”能够逐渐从传统的公法规范向《民法典》规范扩展既是基于我国法律发展特点的可行性,又是依法行政理念转变的必然要求。基于《民法典》的实施背景,对依法行政之“法”的研究也需要克服公法与私法界分的局限性,既要发挥依法行政原理对行政的控权功能,还要把目光往返流转于《民法典》中的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之上,从而彰显《民法典》中行政权对民事权益的价值关怀。
通过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可以看出,《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依法行政并非强调《民法典》对行政权的控制,而是强调行政机关如何为民事权益实现提供服务,这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应有之意。在这一意义之下的依法行政之“法”应当超越管理或控权法,围绕民事权益展开为一种“服务之法”。作为一种服务之法,在价值导向上,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能够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公共治理活动中更加彰显对公民权利的价值关怀;在具体内容上,这种服务之法更加强调行政通过公权力的合法运用为民事主体形成私法关系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而并非过度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依法行政之“法”既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价值又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现代性。
在司法适用层面上,必须坚持法律秩序统一性原理来引领行政诉讼,将《民法典》规范作为行政诉讼的正式法源;为了进一步在行政诉讼中彰显民事权益价值,必须认真对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价值指引作用;而《民法典》规范中由于缺乏行政机关拒绝当事人请求时的说明理由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还需进一步探索对“说明理由”的审查机制。在《民法典》的实施背景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需要探索《民法典》规范所蕴含的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的价值从而回应人民群众的真正诉求,并将其作为行政活动的真正目的追求,最终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提供证成,这也是依法行政之“法”从公法规范向《民法典》规范扩容的真正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