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诈骗罪
欺骗性经济犯罪
交易真实性
社会相当性
风险分担
摘要:
在诈骗罪的传统行为构造中,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实务中将绝大多数电信话术营销当作诈骗处理。首先,诈骗罪的规制范围及其行为构造必须建立在与财产和经济犯罪的体系性解释之上。一方面,诈骗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通常存在实现交易的主观意愿,盗窃罪则不存在这一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在诈骗罪中,一方的交易意愿落空;在欺骗性经济犯罪中,交易则完全实现,核心问题在于作为交易标的物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规定。因此,如果虚假信息与交易标的物的客观真实性无直接关系,而只是涉及标的物的功能,就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其次,欺骗行为必须创造被害人自主、错误交付财物的风险,虚构身份、未来事实并不必然创设诈骗的风险。最后,当被害人存在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类别化的处理。认为非理性被害人也应受到保护的主观标准说,容易造成牺牲社会发展保全不理性交易的后果。涉及标的物性能的欺骗性交易以及对赌性交易,可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犯罪。诈骗罪会借助新的技术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当前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过于泛滥的情况,特别是将电信话术营销一律以诈骗罪处罚的做法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