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科法学
法教义学
教义
犯罪构成要件
结果导向
摘要: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在教义、犯罪构成要件与裁判方法等方面全面展开.社科法学的学者认为,刑法教义与犯罪构成要件在疑难案件中经常出现失灵的现象,要解决疑难案件中的定性难题,有必要求助于法条背后的经济学结构,遵从结果导向的裁判方法.法教义学有必要回应这一批评.一方面,教义不等于教义背后的刑法底层逻辑,后者容易被恣意的法官意志所左右.社会整体福利不宜作为评价教义的标准,其可能导致社会利益凌驾个人利益之上.论者用于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推定·反证模式,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有缺陷.另一方面,作为法条的具体化,教义和犯罪构成共同服务于定罪的合法性和妥当性.社科法学在刑事司法裁判中追求无限制的社会效果,不惜求助于案外因素,使得后者在刑事审判中占据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做法违反了"判决应受法律约束"的原则,后者恰恰是尊重立法者(人民)意志的体现.社科法学对于刑法教义、犯罪构成要件的批判及其对结果导向裁判方法的推崇,与美国"法律+X"运动及21世纪初我国司法界推行"大调解"有关.这种"超越法律"的裁判取向不仅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反而可能颠覆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