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规避技术措施
著作权法
法秩序统一性原则
聚合盗链
网游外挂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新设立了作为第(六)项的规避技术措施规则,但是该规则在教义学上未能得到充分的阐释,存在着被不当适用的风险。从体系地位上看,规避技术措施规则并非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所保护的法益仍是著作权,但是应被明确为具体的专有权利。对该规则的教义学解读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以著作权法中的规则与理论作为出发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分为规避接触控制措施与规避版权保护措施两类,前者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接触权,后者则具有实质预备犯的性质,涉及的法益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著作权法》因对技术措施的范围规定狭窄而存在立法缺陷,但是刑法适用不应自我扩张。在此基础上,应基于刑法学原理进行更为深入的教义学解读: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前,“帮助行为正犯化”尚不能成立,对间接规避行为的处罚目前只能基于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从“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出发,规避行为的成立须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而其预备行为不应再受到处罚。据此,可对以下两类典型案件理清定性思路:在聚合盗链案件中,只有认识到所涉技术措施并非版权保护措施,而是接触控制措施,才能破除理论障碍,彻底解决定罪疑难;在制售网游外挂案件中,流行的运行规避说存在诸多重大缺陷而应被否定,非主流的复制规避说有一定的合理空间,但即便如此,当前的法律条文也不允许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规避技术措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