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数据
数据犯罪
规制模式
行为链条
内控机制
刑行衔接
数据安全
摘要: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迭代与迅猛发展,构建保护数据资源的刑事法治规则体系与框架,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既是增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数字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当前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存在诸多流弊:在规制内容方面呈现出“重控制、轻利用”特征,忽视了数据本身分享、流动的惯常性,无法实现对数据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在规制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特征,将企业置于单纯接受刑法强制治理的被动地位,忽略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其规制效果难以彰显;在规制方式方面呈现出“重刑事、轻行政”特征,易形成对技术研发自由的阻碍,不利于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据此,为实现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在规制内容方面应弥补数据利用阶段的结构性治理缺陷,实现对数据犯罪行为链条的完整规制;在规制主体方面应构建与监管机制相配套的内控机制,以此来弥合单向度规制模式的局限性,实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主导的双轨制“数据共治”;在规制方式方面应构建与刑事惩治相衔接的行政“滤过”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前置法治理侵犯数据安全行为的功用,实现科技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