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媒介作用
协力加功
限缩解释
双重身份
摘要:
学界很早前就对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争议不断,近年来检答网上关于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买卖”是否包含居间介绍行为这一提问,揭露了居间介绍行为常见多发的事实。居间介绍行为由于其独特的媒介作用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又重新开始关注信息往来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试图科学司法来使居间介绍人罪当其刑。然而居间介绍行为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出台太早,具有滞后性,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居间介绍行为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对居间介绍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迫在眉睫。
对居间介绍行为准确定性的前提是对居间介绍行为的界定,通过厘清内涵和类型,发现对居间介绍行为定性的争议追本溯源是对居间介绍行为本质的争议。以限缩解释的方法厘清居间介绍行为“沟通意见、撮合条件”的内涵,将传递物品的行为排除出居间介绍行为的范围,再加上居间介绍行为对对向犯双方协力加功的独特媒介作用,认定居间介绍行为本质上是独立于帮助行为而存在的介绍行为。从居间介绍行为本质着手,对学界目前有关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学说进行评析后,发现独立定罪说不符合法律的抽象性原则,共犯说缺乏灵活变通性,无罪说则与我国严密法网的刑事政策不符。跳出刑法评价模式的框架,鉴于部分居间介绍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考量,采取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居间介绍行为”的相关规定,将具体罪名为个例的原则说作为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学说。
在明确定性的前提下,以法益侵害为角度,以居间介绍行为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讨论类型性居间介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与帮助行为的关系。将居间介绍人实施的行为分别明确定性,首先按照原则说,将居间介绍人实施的几种类型的居间介绍行为分别定罪;其次,按照刑法总则,将居间介绍人实施了传递物品及款项的行为定性为帮助行为。居间介绍人以双重甚至三重身份在具有对向性关系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实施不同性质的行为,作为居间介绍人实施居间介绍行为,同时作为关联对向性犯罪的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数罪并罚。
原则说站在前人肩膀上,为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研究拓展了新的方向,为刑法中对向犯理论体系的完善添砖加瓦。但原则说也有不足之处,居间介绍行为种类繁多,按照原则说进行规制固然可以达到同案同判的目的,却难免有一刀切的嫌疑。希望原则说为后来学者的持续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居间介绍行为的体系化研究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