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物识别信息
隐私权
刑法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规范
摘要: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生物识别信息成为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所承载的不再是简单的文字内容,而是蕴含着大量与特定主体相关的数据内涵,生物识别信息则在相关技术的支持下可以直接锁定具体主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及公民个人权利、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安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都大量运用生物识别技术,大大提高社会管理的秩序和效率,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生物识别信息面临着与其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的刑法保护。
本文首先对生物识别信息相关概念、内涵进行界定,归纳出生物识别信息的主要特征,并从生物识别信息涉及的丰富法益,如公民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为了回应时代发展,与民法、行政法相衔接等角度论述为生物识别信息提供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对我国当前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梳理,着重分析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害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分类,以非法获取与提供行为和非法使用行为为切入点研究了各自的规制现状,并总结出目前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地位不明确、罪刑不相适应以及非法使用行为规制真空。通过研究欧盟和美国在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对比二者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模式的不同,从不同角度获得启示,为我国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提出可借鉴之处。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提升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地位,置于行踪轨迹信息、征信信息等个人信息之上;完善司法解释,将非法获取与提供生物识别信息5条以上的行为纳入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兜底条款中;将非法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盗窃他人身份的行为入罪。通过确立更为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支持,以期健全我国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公民生物识别信息提供更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