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诉源治理
人民法院
诉源共治
非诉化解
诉讼终结
摘要:
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有利于缓解法院内部的人案矛盾,改变司法供给不足的现状,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解纷需求。将社会治理现代化关于理念、主体和方式的三大功能要素,与诉源治理的内涵和特征相结合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三条路径,即“诉源共治”“非诉化解”“诉讼终结”,三条路径并行不悖。
“诉源共治”路径下面临人民群众过度依赖司法诉讼,党委政府主导不够,协同合作的治理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多元解纷信息化平台尚未有效搭建,部门协同合力不足等问题;“非诉化解”路径下面临架空立案登记制,非诉解纷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多元化解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和无争议事项记载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诉讼终结”路径下面临法院自身对衍生案件治理不够重视、审执质效不高等问题。要破解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面临的困境,就需要分别在三重进路中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推动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在“诉源共治”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党政主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促进社会观念转变,完善协同机制;在“非诉化解”方面,建设社会治理中心,构建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完善配套制度,为纠纷化解模式转型提供制度保障;在“诉讼终结”方面,优化立审执联动机制,加强审判案件质效管理,加强执行案件质效管理,延伸审判职能,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打造中国特色案例库。
诉源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科学规划与经济发展规律、司法发展规律相符合的措施和制度,阶段性逐步推进,人民法院也需要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因时进行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