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多次犯
入罪标准
刑法规制
犯罪预防
摘要:
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单次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多次实施后整体上符合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社会快速发展,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多次犯作为一种典型的犯罪形态,逐渐受到立法者的重视。随着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深化,多次犯的规定呈现明显的扩张倾向。尽管已有学界对多次犯进行研究,但对于多次犯的内涵、入罪标准和入罪范围等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多次犯在刑法认定中仍面临诸多困境。本文旨在厘清多次犯的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多次犯刑法规制的建议。
多次犯这一概念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多次犯涵盖了多次加重犯和狭义的多次犯。本文以狭义多次犯为研究重点,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多次犯的研究首先建立在对多次犯的界定上,通过对相关理论及文献进行梳理,从犯罪论的立场上对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进行分析,归纳多次犯的内涵、特征与类型,从多次犯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中可以认识到多次犯自身具有的独特性。多次犯从一般违法行为上升到刑事违法的高度,正是因为多次具有犯社会危害性、人格责任、人身危险性,是多次犯不法行为的跨法评价和刑法规制的理论依据。多次犯的核心在于行为的认定,首先是“次”的认定,从多元论的角度进行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其次是在明确“次”基础上进行“多次”的认定,三次及以上为原则,两次为例外,以及对行为形态的认定,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多次犯是典型的行刑交叉犯罪,但在衔接上仍存在问题,如违法行为存续期间规定零散,责任有重复评价之嫌,处罚的折抵范围不明确。因此,多次犯的刑法规制需要协调多次犯的行刑衔接,规范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明确多次犯行刑处罚折抵制度的范围和折抵措施的适用规则。多次犯的不断扩张有损立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司法解释的准确性,不利于多次犯的刑法认定。对多次犯的泛化倾向要从严限定,对违法行为入罪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审慎确定多次犯的入罪范围,避免多次犯的不当扩张和犯罪圈层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