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
猥亵儿童罪
立法规制
司法规制
摘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猥亵儿童案件的出现,对网络猥亵儿童的刑法规制引起学界关注。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是猥亵儿童犯罪在网络空间的一种犯罪形式,其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非接触性的猥亵行为。针对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国家机关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加强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具体而言,在立法上,刑法中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为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提供适用依据;在司法上,最高法和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确立了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以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对构成犯罪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类型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已普遍将此类非接触行为认定为一种猥亵儿童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尽管我国网络猥亵儿童行为规制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不足之处,这其中既有猥亵儿童罪所固有的问题,也有网络空间中的猥亵儿童犯罪所产生的新问题。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现行猥亵儿童罪中针对“年龄”范围的规定有局限;第二,立法上也未考虑针未成年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愿发送隐私部位照片是否适用刑法规制问题。在司法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现行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规范边界并不明确;第二,多人“网络猥亵”能否认定为“聚众”的问题;第三,网络空间能否认定为“公共场所”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结合现实背景和实践需要,分析问题背后的理论根源,为完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提供可能的路径选择。
针对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在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包括:第一,针对现有“儿童”年龄规定范围局限的问题,应当通过相关立法将猥亵儿童罪中“儿童”的年龄范围扩大为“不满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为了避免将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之间互发裸照等行为以犯罪论处,应当增设“年龄相仿”的出罪事由。司法上的完善建议包括:第一,通过分析《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解释》条文规定的具体内涵,研究不同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性质,进而明确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边界;第二,根据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特性,对网络猥亵儿童行为“聚众”情节的予以认定;第三,根据网络空间的特性,对网络空间中的“公共场所”情节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