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集体法益
法益还原
抽象危险犯
累积犯
边界
摘要:
集体法益的保护是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学界的重要问题,尽管伴随着各种争议,但近些年来,刑事立法中集体法益相关罪名的频繁增加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主要采用设置抽象危险犯的保护方式。从法益保护角度来讲,集体法益的扩张实现了对法益更为周延的保护,积极回应了风险社会对于安全的迫切需求。然而集体法益的保护既有正当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过度的进行扩张就会被认为有干涉公民自由之嫌。为此,寻求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边界就变得至关重要。
集体法益的扩张保护作为刑法干预前置化的一大方面,事关法益理论的发展,也与未来的刑事立法趋势密切关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刑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刑事政策的导向以及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为集体法益的立法保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总体来说,对于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关系的争议,法益二元论是更为适宜的选择,二元法益观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地位,可以更好的解释构成要件,发挥对个人法益前置化保护的作用,弥补早期一元论和缓和的一元论存在的缺陷。通过对集体法益的扩张保护进行立法梳理,其主要体现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领域,并采取降低入罪门槛或增加行为方式等途径。在理论层面,集体的扩张保护可能会给传统的法益理论体系带来挑战,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受到削弱;法益概念逐渐变得功能化、非人本化,在自身内容、适用范围上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有刑法干预过分前置化以及象征性立法之嫌。在现实层面,存在着许多虚假的集体法益亦或将个人法益误认为集体法益的现象;许多侵害集体法益的行为本身兼具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属性,实践中常常混淆二者的界限。这些问题的出现均推动着集体法益刑法保护边界的构建。
对于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边界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何种集体法益需要刑法保护”和“应当进行怎样的保护”两大方面的内容。首先对这一边界应当进行宏观上的建构,集体法益的保护首先要满足合宪性审查的前提,其应具备符合宪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再通过合比例原则的审查,考虑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问题。集体法益具有高度的抽象化特征,但立法上仍不能放弃明确性这一要求。在司法适用解释上,具体案件中的法益侵害要进行实质化判断;个案认定中要进行法益衡量,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并不存在谁一定优于谁的情况。其次,在边界构建的具体化路径上,集体法益的保护要慎用抽象危险犯,严格认定抽象危险,部分集体法益可考虑采用具体危险犯的方式来保护。要从法益理论内部寻找依据,形式的法益概念与实质的法益概念并不冲突,要坚持实质的法益概念,并充分运用其他行政性规定实现集体法益概念的具体化,避免空泛地将一项罪名的保护法益认定为类罪中的社会秩序等内容。就保护门槛这一问题而言,集体法益只具有部分还原性,存在广义的集体法益与狭义的集体法益之区分,可将“以个人法益的保护为起点”作为广义的集体法益的保护门槛。只有这样,集体法益的保护才是合乎边界的、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