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刑法修正案
法益保护
司法政策
限缩解释
摘要:
积极刑法观主张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社会风险,刑法要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生活。积极刑法观的主要表现方式包括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在刑事立法上积极增设新罪,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在刑事司法上适当扩大解释,使现有刑法能灵活应对新问题。积极刑法观的理论研究起源于德日刑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新旧矛盾叠加,国家通过原有刑法体系来预防和治理各种社会事件的能力面临巨大考验。为了满足我国民众对社会安全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刑法观也被引入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从最近几部刑法修正案和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司法数据看,我国刑法确实在以更积极主动的方式回应公众对于社会安全的期待。尽管在应对新时期的各种问题时,积极刑法观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够达到一定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目的。但在该理念的影响下,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加以限制,极易引发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先明确积极刑法观的涵义及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通过结合理论与实际,归纳这一理论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刑事立法方面,国家刑罚权不加限制地扩张会导致公民自由的空间受到压缩;法益概念虚化,破坏刑法自身的稳定性;象征性和重复性的立法导致刑法体系内部结构混乱。刑事司法上的问题包括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边界难以准确区分,容易将本不具有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严重化;犯罪人的增加导致需要投入更多司法资源;在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建立的背景下,更多人被打上犯罪的烙印,导致后续生活困难等等。本文的目标是在积极刑法观已经深入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背景下,正视其不足,归纳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本文认为应当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积极刑法观进行适当约束。在立法层面,要借助宪法原则和刑法自身教义学的规范,来防止草率的激进的刑事立法的出现;也要更新修法理念,在进行了充分立法论证的前提下,适时更进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可以对部分鲜少发挥作用的老旧罪名予以删除。在刑事司法阶段,可以通过进一步落实相关司法政策来适当约束积极刑法观,包括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制度的落实;在个案裁判时要注意对法条规定适当限缩解释,坚守实质限缩解释原则,防止出现造法性司法解释。希望通过以上多措并举,能让积极刑法观这一理论在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正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