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法规制
限制处罚
摘要: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借助网络转化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为现行刑法起到了补充作用。《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商的概念,并在技术上对其从各个方面给予了支持与协助,从而为网络空间的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信息网络犯罪的猖獗。但是由于立法的急促性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性,加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不够全面,导致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虽然当今学术界对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没有一致的观点,但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支持“限制处罚说”。本文先明确以“限制处罚说”中的“折衷说”为切入点并将网络服务者分为三类,将“在互联网提供帮助的中立行为”明确界定为了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连接、信息传递、资源共享、平台交易等网络服务的行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一经出现于学术界,便引发了学界的广泛热议,其中有四个问题较为明显:一是对于平台的责任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二是我国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义务”范围加以具体界定。三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明知”需要达到什么程度,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的“明知”是构成此罪的主观要件。四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制对象没有将“中立”的经营行为从“帮助”的范畴中划分出来。通过以上四个问题分析出成因,同时,根据不同的网络服务商的特点,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细化,进而分析行为主体在满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方面的义务要求。笔者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的刑法规制问题的深入研究,从而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以使这一类犯罪的定罪标准不断明晰和完善,同时也有助于在司法实务中遇到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认定他们。以期实现对网络犯罪的精准防控与惩处,保障网络空间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走向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的现实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