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域名劫持
复合性法益
破坏与非法控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域名劫持”行为作为新型犯罪的典型代表发生频率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罪名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域名劫持”行为进行探讨和研究。
域名劫持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强行修改域名解析服务系统,致使服务器在运行时解析出错误的IP地址,从而改变用户计算机的访问途径。流量劫持与域名劫持在行为方式上大致相同,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文通过对我国“域名劫持”行为司法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将劫持行为认定为“破坏”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判决,和将劫持行为认定为“控制”行为,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判决同时存在。通过界定“域名劫持”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主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发现“域名劫持行为”实际构成“破坏”和“控制”行为的想象竞合,应以“破坏”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更为妥适。
通过比对英国、美国及日本等域外法律规制的不同,可以发现我国在针对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表述时,更多采用的是较为原则性表达的立法范式,且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行细化。据此,本文认为应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在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下,明确“破坏”行为的方式,以期进一步提升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的安全运行,同时达到罪责刑相一致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