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透支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
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
想象竞合
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深刻变化,人们的支付方式由传统的纸质货币支付转变为银行卡支付甚至是第三方支付的线上支付方式,这也使得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场景和犯罪手段不断地发生变化。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理论上存在着“盗骗罪质”如何进行界定、“财产性利益”能否被盗、“机器能否被骗”等争议,司法实践中则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通过合理的解释方法,厘清网络环境下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侵财行为的“盗骗罪质”以及财产犯罪的定罪逻辑,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选取涉第三方支付侵财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类型——冒用“透支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案件,探讨了该类侵财行为的盗骗罪质认定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从刑法角度将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区分为“透支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和“贷款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前者包括“花呗”“京东白条”“抖音月付”“招联信用付”等产品。对于此类产品而言,阐明其在本质上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具备经营信用卡业务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能够经营此类业务而大胆创新的产物,该类产品从功能上来讲与信用卡并无区别。在肯定其金融属性的情况下,明确针对此类业务实施的侵财行为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又是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第二,评述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理论争议,为罪名认定奠定基础。首先,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查阅历年冒用透支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案件的裁判文书,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逻辑,得出盗骗罪质认定难题集中在“财产性利益能否被盗”“机器能否被骗”以及透支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信用卡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上。其次,在立法论思路与解释论思路上,明确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财产犯罪应采用解释论思路。最后,通过文献研究法,分析学者们的观点,论证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中占有之对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对“预设同意理论”的进一步延伸论证冒用行为在机器不能被骗的原则下仍能构成诈骗罪;通过实质解释论证“透支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第三,论证冒用透支型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的行为系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想象竞合。首先,在盗窃罪的证成上,通过确定受害人、行为对象、财产占有状态、转移占有的手段四个步骤逐层递进式进行罪名认定。其中,受害人的认定是第一步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其次,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成上,具体分析“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金融机构”和“信用卡”三个关键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冒用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应当通过想象竞合的规则进行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