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必要费用
补偿
摘要:
“德不孤,必有邻”。为他人安全挺身而出,为家国安宁赴汤蹈火,见义勇为是我国从古至今所推崇的高尚行为,但从“小悦悦”事件到“玻璃娃娃”事件,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正气,改变诚信道德日渐式微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将见义勇为纳入立法范围,意在对见义勇为人的权益给予私法保障,以鼓励人民群众互帮互助,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诚然,我国立法对见义勇为给予了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见义勇为条款的适用存在着观点上的争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见义勇为条款如何具体适用都各有主张,因此对见义勇为条款如何适用、如何保障见义勇为人权益进行研究存在其必要性。本文认为,见义勇为人权益保障应以《民法典》第183条和第979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为此本文对相关实务案例及立法文件进行检索分析,意在优化适用《民法典》第183条和第979条,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国内及国外的研究综述、本论文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以实证研究的方法作为切入点,对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的适用关系进行研究。笔者对见义勇为的相关实务案例进行网络检索并进行数据分析以图对实务案例的情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对实务案例的判决进行分析并总结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提供实证基础。第三章主要对《民法典》中见义勇为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研究。笔者对见义勇为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得出我国见义勇为制度采双轨制立法予以规制的结论,总结出双轨制立法模式存在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的适用关系不明、见义勇为人权益的保障程度不一的问题。第四章主要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分析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呈现为两种主流观点的对立,一是请求权竞合说,主张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择一适用;二是规范排除的竞合说,主张见义勇为是特殊的无因管理。本章对这两种主流观点予以分别论证,首先对请求权竞合说进行解释进而从满足同一给付目的、满足同一给付请求、满足同一种义务三种学说来分析请求权竞合说的不合理之处,继而对规范排除的竞合说进行解释并论证规范排除的竞合说的合理之处,最终得出见义勇为是特殊的无因管理这一结论。第五章主要研究见义勇为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保护的正当性及优化适用方案。笔者首先从比较法上的经验、必要费用请求权产生的底层逻辑、法律规范依据入手,论证见义勇为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保护具有其正当性,继而提出《民法典》第979条的优化适用方案:首先,作为优化适用方案的基础,“可以请求”具有权利特质;其次,作为优化适用方案的落实,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见义勇为人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应包括对受益人有益的费用,以及两种类型费用的利息。第六章主要研究见义勇为人受损后补偿请求权保护的正当性及优化适用方案。笔者从补偿请求权产生的底层逻辑和法律规范依据入手,论证见义勇为人受损后补偿请求权保护的正当性。继而提出《民法典》第183条的优化适用方案:首先,对“侵权人”这一概念做限缩解释,使之不包括仅对受益人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其次,对见义勇为人权益受损后的损害补偿范围及责任主体予以明确;最后,对“适当”一词予以合理界定,得出“适当”应当满足风险分担中的各影响要素的动态衡量和“禁止得利”原则的统一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