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反向刷单炒信行为
刑法规制
解释论路径
立法论路径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以淘宝、京东等为代表的新型网络购物方式,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无法亲身体验相关商品的质量,而已经购买过该商品的顾客对于该商品的评价就变成了大家判断商品好坏尤为重要的因素。因此,网络电商的信誉水平与其商品的销量往往是成正比的。这样一来,电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就会对于顾客的评价尤为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就产生了通过互联网刷单方式炒作商家信誉的刷单炒信行为。前些年,我国一直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等方式对其进行调整规制;与此同时,我国《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也针对该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调整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该行为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变化,相关案件也在不断增多,这其中反向刷单炒信行为最为典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对此类行为进行合理的刑法规制,是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必须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思考。本文期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本文研究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争议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实务界对于该行为依法裁判时的争议。通过引入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探讨研究,对于案件的裁判理由、判决结果和裁判争议都进行了归纳整理。然后介绍了理论界的观点纷争。刑法学界的观点纷争大方向是有罪论和无罪论,主要的争议是有罪论中对于该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主要分为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设立新罪这三种观点。
第二部分是对于我国针对反向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之必要性的分析。先从刑罚应罚性的角度分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破坏电子商务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损害多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再从刑罚需罚性的角度分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行业自治能力不足、民事途径维权困难以及行政途径治理的缺位,正是由于除了刑法之外的这些制裁措施已经无法有效规制该行为,要实现良性的社会管理,就应该发挥刑法的作用,去惩罚该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对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之解释论路径的整体探讨分析。先对解释论路径的两种观点进行论证,分析各自存在的问题。在两种路径论述结束之后,再对解释论路径这一大方向进行整体反思,从法律适用思维、刑法解释理念和刑法解释限度这三个角度展开论述,分析总结出运用刑法解释论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即规制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应该采取刑法立法论的路径。第一节论述增设新罪即采取立法论路径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域外经验的镜鉴;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确立;刑法软性解释的局限性。第二节论述具体立法条文的设计。首先对刑法学界现有的一些立法方案进行评析,然后是关于立法设计核心要点的论述,最后论述的是立法设计的最终选择,结合国内外的各种立法经验,提出规制反向刷单炒信行为的立法方案:采取分立式的立法体例,分别构建妨害业务罪条款与妨害网络业务罪条款,对包括反向刷单炒信这类行为在内的网络业务妨害行为以及传统的业务妨害行为予以回应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