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侵权救济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的大背景之下,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信息已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它已经变成了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的核心部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指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处理人的生理特征与行为特征,从而得到能够识别具体自然人的信息,其中包括掌纹,声音特征,虹膜,面部识别特征,个体的基因,步态等等,但是不限于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难以变更性、高风险性、关联性的特点,和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同时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探索一种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匹配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法保护方法。
从立法角度而言,首先,目前我国虽然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以及某些行业标准对其有所提及,但是这些法律条文零散,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和具体的定义,同时其属性也缺乏明确性。其次,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信息主体权利不明确,信息控制者义务不规范,这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信息主体面临较大的侵权风险。从民法救济角度而言,目前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救济困难,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方式特殊,大部分呈现出程序性侵权,侵害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故而信息主体要证明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较大困难,对于赔偿的金额难以确定。此外,当大量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收集、处理时,在提高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的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泄露的风险,如何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将成为我们所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为解决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的现有困境,实现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协调发展,让科学技术真正为我们的生活谋福利,为人民带来福祉,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来探索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路径。首先,要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规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里,为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专门设立一个章节,明确其法律概念和属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视为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权利的确认,并确立其生物识别信息的权利,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赋予财产的特性,关于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该探索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多元化保护路径。其次,完善确定信息主体的权利,规范信息控制者的义务。对于信息主体应该拥有知情同意权、查询权和更正权、删除权。在收集和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过程中,信息控制者应当严格遵守目的限制的原则,并同时承担着确保信息安全的责任。再次,完善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应该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问题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问题列入,确定归责原则,明晰侵权损害的认定,针对不同主体,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建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公益诉讼维权路径。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有提及侵害多人个人信息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从维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视角来看,公益诉讼的维权途径在确保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