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轻罪立法
刑罚配置
前科制度
摘要:
为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及犯罪形势的变化,现代各国刑事立法逐渐转向新的刑法观。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调整频繁,积极立法成为应对社会现实的必然选择。积极刑法观不仅符合“严而不厉”的立法理念,对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方面也具有积极影响。然而,由于我国轻罪制度尚未完善,轻罪立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针对性解决。
首先,积极增设轻罪可能导致刑法过度干预非犯罪行为,导致犯罪范围过度扩大。同时,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关键阶段存在轻罪入罪随意的情况。因此,增设轻罪时需审慎评估刑法的介入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确保适度介入。此外,应将我国刑事司法运行机制从目前的“圆筒形”逐渐转向“漏斗形”,明确不予入罪的情形,做好轻罪案件的分流与筛查,合理限缩轻罪范围。
其次,在刑罚配置上,我国轻罪刑罚以短期自由刑为主,管制、缓刑、罚金刑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低,导致罪刑不均衡。对此,应当从调整轻罪刑罚结构入手,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细化缓刑的适用条件,借鉴域外经验引入缓刑听证制度,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以平衡轻罪刑罚。
再次,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易引发刑法过度工具化担忧,且现行“质”与“量”的划分标准难以准确界定行政违法与犯罪,易导致行政权与刑罚权冲突。因此,需明确立法入罪门槛,针对高发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轻罪化处理,明确刑事规范“量”的标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最后,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严厉性甚至超过轻罪刑罚本身,常导致“轻罪不轻”。与此同时,犯罪附随后果的株连效应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应重新审视其正当性。犯罪烙印常常使得犯罪人终身遭受负面评价,而救济措施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此现象。因此,需完善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规范。将附随后果的立法主体限于国家权力机关,并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附随后果,强调附随后果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明确附随后果的适用期限与对象。此外,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至关重要,需明确其适用条件、方式及法律效力,以消除犯罪标签,保障轻罪犯罪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