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违约责任
适用范围
赔偿数额
摘要: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以《民法典》第996条为核心,明确了守约方在请求违约责任时不影响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改变了在违约责任中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传统。作为具有突破性的新规则,其在规定上仍然模糊,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该项规则存在不同理解,导致规则适用层面存在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其适用问题,本文通过对规则的解读和实证分析来引入,对规则的适用争议进行归纳总结并逐一分析,以期对该规则的正确适用提出建议。文章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行解读。先对该规则进行梳理,得出《民法典》第996条为其核心条款。并对该规则进行适用解读,梳理规则的具体适用条件以及其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之间的适用差异。之后论述应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明确为违约责任。为后续探讨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通过搜集、分析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案例,了解该规则现阶段的适用状况。搜集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适用第996条进行裁判的案例,在样本案例基础上借助数据和图表进行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明确适用现状。
第三部分,通过上述分析归纳出当前《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适用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一、适用的前提不统一;二、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三、赔偿数额认定标准模糊。
第四部分,就所归纳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适用的应然路径。第一,针对适用前提不统一,提出若将适用前提限制于责任竞合说,不仅会违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立法初衷,还会因具有局限性而无法全面救济当事人的权益,故应将适用前提扩大至违约责任。并通过论述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扩展至违约责任符合《民法典》法条间的法理逻辑、精神损害赔偿自身的价值独立性、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以及更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等方面的优点,对以违约责任为适用前提予以明确。第二,针对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明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界定。通过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结果对精神利益产生的影响以及合同订立的目的等标准,梳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同时考虑到不能完全归纳合同类型,提出结合可预见性原则和理性人标准来认定具体案件的适用。第三,就细化赔偿数额认定标准进行探讨,提出合理认定赔偿数额的方法。首先,明确“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把握赔偿数额认定的最低限度;其次,通过考察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况以及借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标准的相关考量因素,综合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后采取最高限额原则,根据各地实际对赔偿数额设置最高额度,以期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提供更加合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