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犯罪工具
刑罚
保安处分
替代没收
摘要:
犯罪工具没收制度规定在我国刑法典第64条,是把犯罪行为人所有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通过国家强制力收归国家所有的方式,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果。但是刑法典第64条的规定过于单一,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该项制度不能同有法可依这一项基本原则相契合;同时学术界对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研究也存在较大争议的现实情况,这导致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没收规则不统一、随意扩大犯罪工具没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的情况,所以,发现犯罪工具没收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由此带来的弊端,并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德国等国家(地区)刑法典中对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解决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对犯罪工具没收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区分犯罪工具的没收范围及认定的理论体系、规则,还有利于对犯罪工具没收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找到合理解决犯罪工具没收问题的处理方式。
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应在充分理解该问题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再做深入研究,对犯罪工具没收制度进行研究也应如此。因此,本文在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相关概述中,对于犯罪工具基本内涵的争议作出了不同观点的梳理,对于犯罪工具没收的法律属性,存在刑罚说、保安处分说、独立的刑事实体处分说三种不同的争议;对“犯罪工具”进行认定的规则中,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德国等国家(地区)存在的通说观点分别为直接专门理论、促进理论以及为了弥补上述两种规则存在的弊端而由我国学者自行提出的关联理论。充分理解上述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梳理出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工具没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以及因为这些不足导致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困境。例如,犯罪工具的认定规则标准不一、“本人财物”的认定范围混乱、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保护不足。这些立法上的模糊之处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合法财产保护不足等争议。面对上述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在借鉴域外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的规定下并对之进行创新,使本文提出的建议符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对于犯罪工具进行认定的判断规则,在我国台湾地区直接专门理论的基础上,主张通过“故意犯罪”与“密切关联”理论入手,同时,以该工具是否有再次为犯罪行为做工具的可能性做参考;对于“本人财物”的认定,主张将第三人所有的财物纳入没收范围,但善意第三人不在此之列;同时将未定罪案件的犯罪工具同样纳入应予没收的范围;对于犯罪行为停止后犯罪工具状态发生变化后的情况,在美国刑事“没收替代资产”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替代没收”和“第三人理论”的方式予以没收;在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上述规则和范围可以适当调整没收范围,使之契合该制度在刑法中存在的初衷;对于第三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借鉴域外关于“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定的基础上,主张设立善意第三人财产保护条款,以便解决善意第三人财产保护不足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