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凶
不法侵害
特殊防卫
正当防卫
摘要:
自1997年刑法将行凶这一极具社会性和生活性的词汇纳入进来,作为一类型化的不法侵害行为,关于其认定即陷入限缩僵化的困境,暴露出认定标准不统一和司法机关固守传统司法理念之问题。这种限缩有违行凶入刑的追求强化保障防卫者防卫权的立法精神,亦悖离了正当防卫所立足的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以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转折点,行凶的认定进入被动式扩张时期,推动了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和最高司法机关相关指导案例的出台。但这种缘起于自下而上对热点案件被动式回应的扩张,由于扩张的力度不足,并没有有效解决行凶认定限缩的问题,相反展现出重实际损害轻紧迫危险以及人身安全判定范围过窄的弊病。而主动式扩张立足行凶的概念内涵对其做解释扩张,从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描绘出行凶的完整行为样态。此种扩张很好地贯彻了“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理念,维护了法秩序在行凶场合的有效性,同时也很好地回应了行凶入刑的立法精神,通过强化保障防卫者之防卫权以充分保护个人法益。对此需将被动式扩张的行凶转向主动式扩张,以真正激活行凶的认定与适用。主动式扩张的第一点也即前提在于将行凶所在之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为提示性规定,否定行凶所在第3款为无限度防卫,证成其仍具有影响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限度条件要求,只是法律拟制防卫者在面对行凶这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场合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结果仍在防卫必要限度之内,提高了必要限度的上限,进而与该条前两款构成紧密的衔接和形成自洽的体系。从而将行凶从第3款的特殊防卫视域扩张至第1款的一般防卫视域,将行凶细化为与之相对应的一般行凶和特别行凶,以扩张行凶的适用范围;主动式扩张的第二点在于把握行凶的客观面,以暴力性和人身安全受危及性作为行凶的基本特征。暴力性为指向他人人身安全的物理上的有形力量打击,而人身安全受危及性则指被暴力所打击的人身必然遭受到危及的风险。依据受危及的程度界分为轻伤危及性与严重危及性,行凶客观面的证成则需结合不法侵害人手段方式、强度、人数、是否持有凶器及持何种凶器以及具体的时间地点等各种客观要素综合判定。主动式扩张的第三点在于勾勒行凶的主观面,在杀伤说的基础上发展出认识结果不明说。即行为人在实施行凶时持对行为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结果,但对结果性质的认识不确定的故意心理。认识结果不明说与涉行凶认定案件中不法侵害人的实际主观心理状态相契合,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使得行凶与其他类型化的不法侵害行为有所区分,让行凶本身的类型化更加明确,从而彰显了行凶入刑的价值所在,也利于司法机关在认定时有所凭借和把握;主动式扩张的第四点则在于厘正人身安全的范畴,作为行凶所直接针对的侵害对象,人身安全在过往司法机关的判定中明显受限,进而影响了行凶的认定成立空间。以狭义上人身安全的本义为基础,对其核心概念做适度扩大,从原来的仅立足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到吸纳进人身自由权,从而在人身自由的危及实质影响到人身的生命健康的场合中充分保障防卫者行使防卫权。最后在主动式扩张的立场上建构起行凶认定体系,以第一层认定对应一般行凶,刑法第20条第1、2款作为认定依托,以第二层认定对应特别行凶,刑法第20条第3款为依托,把握侵害时间节点的变化及外在的人身安全受危及性程度变化,做好一般行凶与特别行凶在某些情况下的转化衔接,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机关在实务当中的适用与认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