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债务加入
第三人
保证
追偿权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增信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债务加入既能保障债权实现,缓解债务人的融资压力,也有助于第三人实现自身利益。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第552条将债务加入法定化,既是对债务承担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司法实践的回应与总结。《民法典》第552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类型与法律后果,为市场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有552条的规定难以全面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债务加入在立法中的规定,解决司法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有必要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对《民法典》视野下债务加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丰富和完善债务加入制度。文章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对我国债务加入出现的背景进行了介绍,阐述了文章的研究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债务加入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以及与相似制度区分的相关研究成果、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并对整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是债务加入概述部分。首先基于《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分析债务加入的概念、特征,其特征具体表现在性质、功能和法律效果方面,然后阐述了债务加入的类型,并分析《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类型规定的合理性,最后分析了债务加入的制度价值。第三部分是对债务加入制度的立法沿革、司法实践考察,以及对相关问题的阐述。一方面通过梳理债务加入制度的立法沿革,分析债务加入制度的发展脉络,另一方面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案例进行研读分析,总结出债务加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比如债务加入与保证特别是连带责任保证等相似制度区分困难,公司债务加入存在的困境等,同时列举出学术界关于债务加入制度的内容分歧,对债务加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考察研究。第四部分是针对债务加入制度的法理分析。一方面对《民法典》视野下债务加入的形式要件以及当事人主体的效力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债务加入与相近制度的区别进行分析比较,此外分析阐述了公司债务加入参照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可行性和差异性,从而为第五部分的完善路径方面提供依据。第五部分是给出债务加入制度完善路径。一是明确债务加入制度的构成要件,形式要件上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二是从解释论出发明确债务加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在区分时都应先对当事人合意或者约定充分解释。三是公司债务加入原则上需要经过公司决议,但如果实际存在债务加入属于公司营业范围,或者债务加入经过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表示同意,则无需公司决议。四是对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细化完善,以期在债务加入制度中维护当事人权利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