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刑法属性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价值认定
摘要:
互联网的出现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催生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兴事物。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但是与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能够满足网民的精神或者物质需求,并且通常与公民的财产权益相挂钩,其中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现如今在不少盗窃案中,犯罪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财物,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的目标。网络虚拟财产被窃取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但是目前就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故本文主要围绕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认定上存在的争议展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其定义以及类型。这对于下文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认定上存在的争议有一定作用。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采用折中说,将其类型分为三大类,包括:账号类、物品类、货币类。
第二部分,是明确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认定上存在的争议,争议有三: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刑法属性不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罪名认定不一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认定。
第三部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进行分析。首先提出数据属性以及财物属性的判断标准,其中财物属性的判断标准包括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上财物的范畴以及内容上是否符合刑法上财物的特征。而后对不同类型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进行分析。其中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的一般账号由于不具有刑法上财物特征中的稀缺性,因此不具有财物属性,其他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以及财物双重属性。
第四部分,是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认定。首先确定对于窃取绝大多数双重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罪名认定路径。从侵害法益、犯罪目的、罪责相适应等方面对几种路径进行全面分析,最终按照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想象竞合的方法来进行罪名认定最为适宜。而后区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同类型分别认定罪名。对于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来说,一般账号由于不属于财物,因此盗窃此种网络虚拟财产,就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窃取工作账号时可能还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而对于稀有账号的盗取行为,既可以成立盗窃罪,也可以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从一重处罚。对于物品类以及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来说,由于都具有数据以及财物双重属性,因此成立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五部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进行准确认定。包括应当区分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即对账号、物品以及货币类虚拟财产采用不同的方法和设立专业的价值评估机构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