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正当性
构成要件
适用
摘要:
《民法典》实施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再隶属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转而上升为整个动产担保领域的一般性制度,究其适用范围扩大的原因可能有:浮动抵押制度本身不完善,无法满足市场经济需求,附属于浮动抵押制度之下的该规则难有适用空间;法律价值追求由侧重不影响抵押人的继续经营转变为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交易效率、安全。此规则适用范围扩大的正当性可概括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买受人合理信赖利益。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该规则仅是框架式规定,各构成要件有待明确,其中包括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应在完善解释内容基础之上判断是否在买卖、互易、租赁和代物清偿范围内,若否则判断是否属于排除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应区分出卖人一般经营活动与特许经营活动对出卖人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同时交易行为应与买卖具有等价交换、合理信赖等同质性且要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至于要件“已经支付合理价款”,价款已支付具有必要性,价款合理的判断应考察当事人约定以及买受人是否知晓,若否则以转让时交易地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为基准,同时联系《民法典》第539条、《<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第18条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以往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考量,此外可参考其他相类似动产的市价,若仍不能确定可根据成本加利润方式予以确定,接着探讨价款支付的比例、形式及时间。要件三“取得抵押财产”应指取得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应有所限制。最后为买受人善意要件,即买受人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约定;不知其交易行为会对抵押权利益造成损害。善意时点应区分判断,善意的举证责任应采取推定方式,将一般买受人都足以对该交易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产生怀疑的事实,而买受人视而不见作为推定的例外情形。
该规则适用范围的调整必然会对原有动产担保体系造成冲击,《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和第406条均涉及动产担保,为确保法律适用的逻辑协调,需厘清之间的关系。第406条作为抵押制度最一般性条款,第403条和第404条是专门针对动产抵押所做的特别规定,而第404条又构成第403条的特别规定,在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特别优于一般”原则予以适用。买受人依该规则获得保护后,抵押权人可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物上代位和约定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的方式维护利益。买受人适用该规则保护可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正常经营买受人也能对抗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价款超级优先权人,在抵押动产一物多买、几经转手情形中,仅符合规则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无负担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