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诉讼服务体系
司法便民
司法质效
智慧司法
诉前调解
摘要:
诉讼服务体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产物,是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各项诉讼服务工作的总集合。诉讼服务体系经历了探索、建设及发展阶段,其内在逻辑包括面向司法为民的体系建设,即通过系列便民为民的诉讼服务制度与措施,保障国民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过程的公开化及便捷化;面向提升司法质效的体系建设,一方面缓解“案少人多”的矛盾,减少员额制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提升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面向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系建设,即有机结合诉讼服务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变更传统的“不告不理”的司法理念为主动治理,积极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诉讼服务体系是在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程序框架内,由人民法院系统相关内设机构在诉讼及其前后延伸的过程中,对外方便诉讼当事人、对内服务审判相关人员并促进实现人民法院管理目的一整套非裁判工作机制与体系。通过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便民服务体系,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基本构架,建立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大厅,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运用“集约化、立体化、信息化”手段,建立“智慧法院”,将诉讼服务贯穿于诉前立案、诉中审理、诉后服务等全流程。通过提升司法质效的案件分流体系,实现诉讼辅导分流、诉前调解分流、速裁快审分流。建立面向法院内部的审判辅助体系,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的系统化管理,加强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中心建设,采取“集约化操作+并联式协同”模式,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的审判辅助功能,并形成诉讼服务的社会化模式。
实践中各级法院正在持续推进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但随着国家社会治理要求的提高,诉讼服务体系相关实践也应当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首先,便民服务体系运行中存在智慧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重复的问题,诉讼当事人不仅需要重复注册,更需要适应不同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的复杂系统;线下智能终端设置同样需要改进,诸多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备有便民服务一体机等智能化设备,但该硬件设备利用率不高,常年处于搁置或者关闭状态,无法充分发挥智能化服务的便利性;量化评估系统是一个体系有效持续运行的关键,而在诉讼服务体系中,其质效评估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体现在对于当事人的投诉未有合理的解决途径,在缺乏外部评价指标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出现了“失真”的现象。其次,诉讼服务分流体系存在运行困境。表现为诉讼辅导分流机制有待细化,部分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最后,诉讼服务审判辅助体系还需进一步优化。包括审判辅助事务的范围未明确厘定,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外包尚不规范,审判辅助事务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处理尚未形成统一制度规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困境,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服务体系。首先通过强化引导服务,构建统一且自上而下的诉讼服务平台,使其进一步提升便民性;还应引入主观评价,将部分硬性指标变为观察性指标,设置科学合理的质效评估指标,搭建主客观一体化的评估指标体系;其次,应当进一步细化诉前辅导机制,提高诉前调解实际效果,建立高素质诉前调解人员队伍,提高调解人员保障并健全激励机制;最后应划定明确范围,建立审判辅助社会化长效机制。通过上述方式,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