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数字时代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犯罪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摘要:
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以电子或其他形式记录的,可以对自然人身份进行识别的各种有关信息。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呈现的个人信息,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法的保护范围集中在能够单独或集合体现自然人身份及活动情况的所有信息,主要针对未经同意提供、非法购买、交换、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民个人信息,当然有“情节严重”的行为程度限制。当前,该罪的犯罪对象日益复杂化,关联犯罪也渐趋多样化,往往以个人信息为核心形成灰色产业链。现有刑法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性,在实际司法中对犯罪的打击不够精准和全面。刑法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规定有两类:“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和“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刑法条文规定和其他部门法衔接不畅,主要体现为法律规定分散,缺乏系统性的立法设计,刑事立法倾向与总体的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倾向有冲突;二是对犯罪行为方式规定不全,具有一定疏漏,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和篡改行为没有体现;三是缺乏对过失犯罪的规定,现实中疏忽大意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并不少见,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对于这类过失犯罪行为可以采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四是刑罚的适用和设置存在误区,主要是指在司法层面罚金刑使用不到位和针对职业从业者泄露信息行为的规定缺失。
针对以上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首先,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保护,畅通刑法与其他个人信息保护部门法的衔接。其次,增加侵犯个人信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即增加惩治篡改以及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第三,增设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四,扩充罚金刑适用并增加从业禁止条款,发挥罚金刑惩罚与保护的功能,预防利用特殊职业侵犯、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