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举证责任
清偿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
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民法典》第1060条首次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规定在处理涉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时,夫妻双方可以相互代理,即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此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将夫妻一方行使该权利产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形标准。然而,在立法层面,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笼统、模糊等现状,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其适用仍存在不少争议,因此,亟须完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本文首先,通过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进行梳理,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以及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相关制度概念的区别;其次,在基础理论上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理论界的不同学说,确定其适用“特种代理说”,仍然适用代理制度的规则,只是在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同时,对日常家事代理债务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该债务应当视为特殊无限连带债务。再次,通过分析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司法适用裁判案例,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存在行使主体、认定范围、举证责任、清偿规则等方面还存在漏洞和不足,迫切需要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最后,为了使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更加完善,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要明确规定只有合法夫妻才能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对于事实婚姻、分居期间以及离婚冷静期的夫妻则应该予以明确限制;二要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认定应同时遵循“目的必要性”和“手段适当性”基本原则,也要考虑相关例外情形的限制。即在具体案件适用时,应考量债务人举债目的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手段与金额是否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路径以债务用途为主、与家庭经济消费标准相符的金额为辅的标准,同时要明确排除例外条件下的限制情况;三要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债务的举证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认定采用法定推定规则,这增加了夫妻非举债一方的证明责任,为了加大此类债务查明力度,需要合理分配不同情形下日常家事代理债务的举证责任,推动日常家事代理债务纠纷依法查明判定;四要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债务清偿规则,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债务的责任财产和清偿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