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数字平台监管
数字经济
刑法治理
数据权力
摘要: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的特征,无法有效激发数字平台保障自身有序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治理目标方面,呈现出“重规制,轻发展”的特征,忽视了制度规范的过度束缚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负面作用;在治理规范方面,呈现出“重制度,轻技术”的特征,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等因素使传统监管模式陷入力所不逮之困境。为此,应根据技术发展新实践,确定技术治理新机制。构建二元治理机制,形成“自治”与“他治”的双向互动,促进外部监管与平台内控的有机融合;构建三阶治理机制,妥当把握刑法介入数字平台监管的时机和限度,平衡规制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构建合作治理机制,发挥利用技术手段监管技术风险的优势,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实现对数字平台风险的实时、动态、有效治理。革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体制工具,创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实践进路,有利于保障数字平台平稳运行,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