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国家安全
安全例外
适用问题
国际贸易
摘要:
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成员国维护国家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其设立使得成员国在合理维护自身国家安全时不至于受到破坏国际贸易的谴责,使得成员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必为了获取经贸利益而牺牲掉其国家安全利益。WTO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指的是GATT第21条,TRIPS第73条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内容几乎完全照搬于GATT第21条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可以等同看待。在WTO规则中,还有其他安全例外条款,但是本文不做讨论,只讨论上述内容相同的条款。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与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在国际贸易法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再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独立的,并列的关系,但是再一定条件下又存在着关联性。国际安全例外条款涉及的是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是国家安全利益中的重中之重,关乎国家的主权甚至存亡,而第二十条涉及的大多是主权国家的一般利益,二者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相互关联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这两条例外条款的适用。
现今的世界正处于大变局时代,各种传统安全危险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变得更加复杂,叠加出现。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安全威胁,各个主权国家已经不再将国家安全限制于传统的国防军事以及政治安全的范畴,而是将其扩大到经济、文化、信息网络等各个领域,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利益。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安全内涵的模糊性及其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对成员国及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模糊性、国际竞争加剧以及不同的地理历史文化使得各国对国家安全的考量不同,国家安全内涵扩大化、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被扩张性适用的问题凸显,甚至一些国家以维护自身安全利益为借口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对WTO框架下的制度规则产生了冲击。
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涉及国家主权,条文必须具有一定模糊性,我们要做的是探讨成员国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一条款。成员国在适用安全例外条款时,要对其基本安全利益、国际关系中的紧张局势、行为的必要性等进行综合考量。从条款内容出发,成员国在适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时,要符合几个关键性术语决定的条件。第一个是“其认为的”,一些国家基于此认为何种情况适用安全例外完全由成员国自己说了算,但是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以及WTO的宗旨,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对这一条款有管辖权。第二个是“基本安全利益”,对于何为“基本安全利益”,尤其是对于非传统安全利益来讲,应当在具体案例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查。第三个是“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成员国要适用安全例外,其情况就要在程度上、时间上等方面符合紧迫的条件。第四个是必要性条件,成员国虽然对此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是其适用措施也要符合最低限度的合理性等条件。除了遵守条文中的条件,成员国也要同时遵守几项适用原则。成员国要遵守善意原则,在确实出现“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成员国不仅要善意地采取相关行动,其行动对于维护其自身的基本安全利益还应当是必要的。成员国在进行条约解释时也要保持善意,不能肆意妄为。成员国要遵守比例原则,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必须保持适度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应当在国家安全威胁消除后立即取消相关措施。成员国要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依照真实客观的依据,对紧急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在采取相关措施前,尽量向WTO和其他可能涉及到其经贸利益的成员国通知其措施的目的等相关信息,给予相关方以信息的可预测性。成员国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力求在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同时做到对国际贸易以及他国正当利益损害的最小化,履行自身的WTO条约义务和国际责任。
面对当前国家安全内涵扩大化的趋势,我国应当采取顺应之策,对于安全例外的适用问题,我国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亮明态度,同时,应当大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以加大对WTO制度的研究,在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同时,争取在争端协商及解决中发挥作用,履行成员国的责任同时获得更公平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