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投资条约仲裁
气候变化
东道国规制权
摘要: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识,气候变化导致一些极端现象频繁发生,例如极端天气、冰川融化引起海平面上升。气候变化导致粮食减产从而引起气候变化难民数量大量激增,滋生社会骚乱,严重影响人类生活水平和稳定。为了更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统筹各国力量,国际上陆续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条约。但相关条约并未让各缔约国很好的履行相关的气候变化保护义务,积极实施气候变化保护措施。气候变化保护相关的条约与国际投资条约因宗旨与目的不同,使东道国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加大了被诉风险。国际投资条约在诞生之日起,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保护自身投资者的工具,加上当时人们气候变化保护意识薄弱,国际投资条约沦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扩张的工具。国际投资条约在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私人利益严重倾斜,使东道国采取措施抑制气候变化时极易违反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保护义务,从而面临赔偿的风险。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偏向体现在条约的各个方面,在序言中一昧强调促进投资,强调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而忽视其保护气候变化的义务。在实体方面,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条款的模糊性规定,导致其在具体适用范围边界不清,从而造成投资者滥用上述条款规定最后造成东道国权益受损。在程序方面,国际投资仲裁制度近年来也争议不断,体现在仲裁庭偏袒投资者不公正裁判。裁判欠缺连续性,出现相同案件二种不同裁判结果,同时透明度欠缺引发仲裁庭公信力危机。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审理时间长、应诉成本高加重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公平,投资者利用该点把投资仲裁作为迫使东道国妥协的工具,这一现象与仲裁制度设立初衷背道而驰。投资仲裁设立初衷本是为了平衡投资者弱势地位与东道国强势地位,避免投资者在投资者被不公平对待,同时给予投资争议公平公正解决。归根结底,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国际投资条约设定不合理,欠缺气候变化因素的考量密切相关。为了适应现实发展,促进气候变化保护,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对国际投资条约进行改革,减少其与气候变化保护相关条约的矛盾和冲突,凝聚东道国各国力量一同保护全球气候变化。具体措施表现为,在序言中纳入气候变化保护,奠定投资条约的“绿色”基调。对先前的模糊用词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条款,重新限定其适用范围,采取列举式方法正面划定其的适用情况,减少其滥用几率,在条款规定中纳入气候变化因素考量。在投资条约的权利和义务章节中重申东道国的公共利益规制权和投资者保护气候变化义务。而对于程序上,对投资仲裁制度进行改革,增加其透明度,设立审理期限,设立上诉机构并在合适时机设立常设仲裁法庭,确保对具体案件可以做到更好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