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规制
创新效率
政府支持
高管激励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加剧,创新效率低下等发展困境。早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就明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面对自然资源紧缺和创新动力不足的双重禁锢,“波特假说”理论指出,严格的环境规制短期虽会增加生产成本,但长期将鼓励技术创新,并通过“先动优势”和“创新补偿”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同时,政府干预理论指出,市场结构的内在缺陷以及技术创新自身具有的溢出性必须依靠政府加以调整修正。另外,委托代理理论强调,面对来自外部强制性环保主张,适度激励能够有效避免高管的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使其从企业长期发展而非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决定环境保护的投入水平与技术创新的推进力度。可见,若要科学合理地考察环境规制对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在综合考虑二者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还应将政府支持因素和高管激励因素纳入统一研究框架。那么,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不同地区是否存在差异?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中又有何异同?政府支持和高管激励是否在两者关系中存在调节作用?若存在,调节方式又是怎么样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波特假说、政府干预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按照“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实证检验→对策建议”的思路展开,具体内容如下:(1)理论研究。基于国内外现有研究及理论成果科学界定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政府支持和高管激励的概念内涵,厘清关键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据此提出研究假设。(2)现状分析。运用综合指数法和非径向SBM模型分别测算全国各省市区环境规制强度和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并对二者的变化特征及演进规律进行差异分析。(3)实证检验。以2009-2019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Tobit面板数据模型考察环境规制与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关系,并分别检验政府支持和高管激励的调节作用以及两者的共同调节作用,检验本文研究假设。(4)对策建议。以本文研究结论为基础,结合现实发展需要,为提升我国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建言献策。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样本期内,中国各省市区环境规制强度总体呈波动上升态势。全国环境规制强度由2009年的0.326增加到2019年的0.724,累积增长0.398,但中部(0.334)和西部(0.346)地区的环境规制强度与东部(0.904)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样本期内,中国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指数整体呈波动式下降态势,均值由2009年的0.598下降至2019年的0.587,年均降幅0.19%;分地区而言,东部地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指数呈波动式下降态势,而西部地区表现出波动式上升趋势,中部地区则基本保持不变,且东中西部地区效率指数均值分别为0.577、0.589、0.589,呈递减格局;分产权性质而言,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指数略微上升,非国有企业效率指数明显下降,且国有企业效率指数均值(0.605)明显高于非国有企业效率指数(0.542)。此外,中国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整体差异并不明显,差距有所缩小。(3)样本期内,环境规制与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呈现显著的“U型”关系。分地区而言,在东部地区上述“U型”关系较为明显,但在中西部地区该“U型”关系并不显著;分产权性质而言,在国有企业中上述“U型”关系较为明显,但在非国有企业中该“U型”关系并不显著。(4)样本期内,政府支持“U型”调节环境规制与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关系,且相比于政府环保支持,政府科技支持的调节作用更为明显;高管激励则“倒U型”调节两者之间的影响关系,且相比于高管薪酬激励,高管股权激励的调节作用更为明显。(5)样本期内,高管薪酬激励与政府支持的共同调节作用在环境规制与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关系中表现出积极影响,但高管薪酬激励与政府支持的共同调节作用并不明显。本文研究结论表明,重污染企业应积极配合外部政府支持行为灵活调整内部高管激励方式,有效利用由环境规制触发的“创新补偿”效应,稳步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