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形式要件
合同形式
形式要件欠缺
效力补正
摘要:
合同形式要件是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形式上的条件,也就是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形式自由和形式强制之间是什么关系,形式要件在合同自由中的功能如何,形式要件对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合同欠缺形式要件会有什么后果,如何进行规制,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本文拟从合同自由、形式自由出发,通过对合同形式演变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结合当前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主要理论争议,对形式要件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指出形式要件的性质以及在合同中的应然价值,即形式要件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在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并尝试为我国合同形式的规定和制度构建提供一些粗浅的建议。
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一、合同自由及其表现。通过介绍合同自由及其表现形式,说明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合意是合同的核心,形式对合同没有决定意义,只是立法者出于一定的立法目的而对合同进行的辅助规制。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二、合同形式法律强制的历史考察。主要对罗马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合同形式的演进以及合同形式强制的范围进行考察分析。合同形式强制基本经历了从“效力性形式”到“保护性形式”,从严格形式主义到合意主义再到形式主义的一定程度复兴的发展历程。现代各国基本上仍坚持形式自由原则,只是例外的对特定合同进行形式强制,形式自由仍具主导地位。
三、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形式强制的功能分析。虽然合同自由、形式自由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步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但形式的功能使其成为合同法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因素。通过对自由与强制对立统一关系的分析,探讨如何在对立中平衡统一以及形式自由与形式强制背后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
四、违反形式强制的后果——形式要件对合同的影响。通过对一些国家关于违反形式强制后果的规制模式的考察,发现、总结其规制的规律,对我国现存的关于形式要件的性质的学说争议进行分析,提出应采“特别生效要件说”,即形式要件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当欠缺形式要件时,合同效力如何补救,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上的形式要件欠缺的补救制度进行考察分析,指出其共同和不同之处。然后对我国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对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