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招标
投标
合同形式
合同成立
摘要: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几个阶段,定标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没有太大分歧。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却在学界引起了剧烈的争论,在实务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例。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反对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要等到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持相反观点的双方都试图从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本身去寻找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对方的论点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回应,因此造成两种观点都各有弊端。有学者还从应然和实然两种角度展开分析,得出,从应然角度上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应当成立,但从实然角度上讲,从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和和合同法的规定上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并未成立的结论。1 本文认为,无论从应然角度还是从实然角度分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均即成立。认为从实然角度分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实际上是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读。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从一个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入手,引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论,从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角度说明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第三章介绍了招标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程序,并对招标、投标、定标的法律性质进行了阐释,招标、投标、定标其法律性质分别对应缔约理论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第四章探讨了合同形式与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批判了合同成立特别要件理论,得出合同成立与合同形式无关,除非合同形式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内容的结论;第五章则从预约、确认书和合同书三个角度入手,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学上的梳理,与反对观点的论据逐一展开直接的论战,并通过这种方式论证本文的观点,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 在得出本文结论之后,本文认为,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确有需要明确的地方,因此提出笔者个人的见解,以期对将来《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