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
法定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书面合同
劳动法律关系
口头形式
合同无效
劳动契约
摘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1]。”劳动合同的性质,以特种契约说为通说,即认为劳动契约不同于民事契约,而是一种特殊的契约。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定化是劳动合同的一大特殊之处。因此,笔者试着从法律效力角度来对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进行一番解读。一、对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形式规定的解读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分。各国立法可归纳为三种模式:一是允许一般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只要求特定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二是一般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三是要求都采用书面形式[2]。我国《劳动法》采用了上述第三种立法模式。对于立法者为什么采用此种模式,学者有一定的解释,“其一,我国立法上一贯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二,合同内容较为复杂,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也便于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3]。”笔者认为,法律对劳动合同形式进行书面形式的限定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