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处理模式
摘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关于两种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是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长期困惑的一个重要课题。《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突破,但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并对其进行完善,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本文本着丰富责任竞合理论内涵、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最大限度实现立法价值——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目的,以比较法学的视角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进行审视。在辨别各种学说和各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坚持允许竞合的处理模式,同时指出其理论基础不应是请求权竞合说,而应当建立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之上。
在承认责任竞合的同时,笔者认为,必须对责任竞合的条件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并对受害人的选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来说,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合同法第122条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规定或进行专门立法,允许当事人就在选择一种责任规范时,可同时援引另一责任规范对其权利予以救济,即有条件地使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共生共存。比如,当受害人受到严重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即便选择了合同之诉,其精神利益损害仍应当被救济。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引论,说明笔者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初衷和目的;二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对其产生缘由和现状进行详细考察;三是通过对域外各种典型学说的比较及实践中处理模式的考察,明确该问题的实质,并从中提炼出可资借鉴之处;四是分析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并参照比较法上的考量,指出立法中尚待完善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最后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