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要式合同
正当性
诚实信用原则
评价模式
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形式方面也废弃了原“三部合同法”坚持的形式主义,改采形式自由原则,只针对特定合同设定形式要求。总体上讲,我国《合同法》顺应了时代潮流,但仍有不足:主要是针对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的效力,没有建立完善的评价模式。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形式法定的演化历程,借鉴国外(主要是德国)的立法和判例经验以及学术理论,探求我国《合同法》关于形式法定的完善途径,重点是构建完善的效力评价模式。本文分为如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问题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形式的类型,主要是书面形式和公证形式,并分析指出登记和批准并非合同形式。然后重点论证了“形式”应当是要式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第二部分是合同形式主义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从古罗马时期,到近代合同法,再到现代合同法,经历了由盛而衰,再到重新启用的发展过程。现代合同法中的形式法定与古罗马时期的形式法定,有着本质不同,现代合同法中的形式法定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基础之上的,是法律限制合同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在古罗马,形式是合同的效力根源。 第三部分是形式法定的正当性分析。通过对形式法定的证据功能、提醒功能、保护弱势方当事人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功能的分析,得出形式法定应当限定在涉及弱势方当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领域,而在单纯涉及私人利益的合同领域,法律不宜过多干预。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关于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的评价模式,以及德国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德国法以合同无效为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转换规则和履行治愈规则,在司法实务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校正手段。在本章中,笔者重点分析了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的实质和法理基础,以及履行治愈规则的法理基础。 第五部分是探求构建我国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的评价模式,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我国形式法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无效,完善履行治愈规则,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检验和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