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效力
规制
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古老的信托制度,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均有关于让与担保制度的设定和判例,典型担保种类可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三种,让与担保与三者有明显区别,我国目前法律对担保制度的规定采用典型担保类型,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及国家宏观经济层面上货币政策的收紧趋势,金融机构银根紧缩成为常态,而市场上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需求持续旺盛,这些民营融资主体不遗余力的对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进行探索,并在经济活动中运用多种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这是我国经济大发展时代背景下赋予法律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者新的任务和挑战。近年来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进行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集中表现在借贷领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判例中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担保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具有进步意义。本文研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担保的效力有利于实现商品房作为担保物的效用之全面发挥,在进行社会取样调查基础上借鉴司法实务中的处理规则,认定此种担保的效力并进行必要规制将有效缓解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下民营资本和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日益扩大与法律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也会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城镇化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