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
合意
名称
内容
摘要: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改善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做出详细地规定和解释。人们的历史习惯和思维习惯中一般将以“劳动合同书”命名,并载有劳动权利和义务条款的纸质文本视为标准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但是近两年司法实务中频繁出现了录用通知书、员工录用审批单、入职登记表等标准劳动合同之外若干书面表现形式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由于立法的缺失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这类案件在司法裁判中产生了争议。本文主要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分享平台”数据库,搜索了 2014年—2015年标准劳动合同之外若干书面表现形式争议案例,并参考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全国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汇编》。搜集到录用通知/确认书、入职协议、员工入职审批单等标准劳动合同之外若干书面表现形式争议案例共20个。通过对案件中裁判标准的分类归纳,考察司法裁判中认定书面劳动合同表现形式涉及的问题。本文除了导论以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书面劳动合同司法争议案例整理——标准劳动合同之外若干书面表现形式案例。搜集整理“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分享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国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汇编》中与本文研究方向相符的案例,并按照录用通知/确认书、入职协议、员工录用审批单、入职登记表、劳动协议、聘用合约、岗位协议、报酬协议和电子邮件进行分类。第二部分是争议案例司法裁判归纳。将搜集的案例按照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与不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裁判结果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再以不同裁判标准对案例二次归类。总结出判定标准劳动合同之外若干书面表现形式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时涉及的争议点包括主体信息问题、合意问题、书面表现形式问题、名称问题和必备条款问题。第三部分是司法争议案例裁判剖析。首先对书面劳动合同有效要件基本理论,包括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内容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考察。再借鉴考察结果对上文总结的司法裁判中的争议问题,结合地方法院的处理意见和理论研究成果逐一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语,应突破现有的固有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书面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有效的表现形式,传统观念中以“劳动合同书”命名并载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约定的纸质文本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标准劳动合同之外若干书面表现形式如果主体信息真实有效,双方对劳动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工作内容的约定达成合意,并且经过签字盖章程序也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