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合同
违约
救济
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行政合同是一种重要手段。目前法律仅规定当行政主体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合同时,行政合同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合同相对人违反行政合同时,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哪种救济方式。针对这一法律漏洞,对相对人违约时行政机关救济机制进行探讨,并且提出相对合理的救济途径。文章内容在大体上分为四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合同相对人违约的概述,阐述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相对人违约的概念及形态、相对人违约的形式及责任。其次,第二部分是对现有相对人违约处理三种途径分别进行评析,分析行政处理先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不合理之处,并整理分析申请非诉执行的争议点。再次,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行政合同相对人违约时最佳处理途径,即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以前,经过催告来督促相对人履约,当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履约时,经过催告强化了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而弱化了其合意性,行政机关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第四部分是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适应的完善对策,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先从整体上来分析目前申请非诉执行主要存在的问题,再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推进行政合同的立法、完善调解和解制度等制度。因此,要想充分发挥行政合同制度设置的最大价值,务必要平衡公益与私益。我们既要考虑行政合同的合意性,但也考虑行政性。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途径,恰好通过“催告”程序既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了行政合同的行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