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清末民初
江苏
议会
司法
行政
地方自治
摘要:
清末民初,江苏地方政治制度发展延续了晚清宪政改革的趋势,体现出较为明显的转型特点。一方面,成立议会,创设司法体系,革新行政机构,推行地方自治为江苏省地方政制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议会精神涣散,司法难以独立,行政机构更迭频繁,地方自治停滞不前,使江苏地方政制发展面临诸多窒碍,呈现出倒退的趋势。而在这种进退之间,近代江苏政治现代化进程显得尤为艰难。清政府谕令各省设立咨议局之后,议会政治开始在江苏省得以初步践行。成立之初,江苏省咨议局便呈现出浓郁的政治民主化气息,监督督抚,表达公意,反映舆情,体现出议会民主精神向好的一面。民初之后,受军阀政治、党派主义的影响,议会民主精神渐归淡薄,议员民主信仰缺失,多将议员视为一种身份与权力的象征,而非民意代表,其“公”的意识逐渐被“私”的观念所排挤。议员转而追求个体与派别利益,忽视民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清末咨议局所勃发的民主精神不仅未能延续,反而在现实的利益面前悄然隐退。江苏省借助宪政改革的契机,将司法从行政体系中分立出去,并将司法分为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体现出司法独立的趋势。不过,受传统诉讼观念影响,民众对审检厅的设立反应冷淡,仍将县衙视为重要的审判机构,新设审检厅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民初,江苏省司法体系一度延续清末司法改革态势,并贯穿于具体实践中,突出表现为审检厅的数量增多,管辖区域扩大,司法独立性进一步增强。然而,在当时社会转型剧烈,政治动荡影响下,江苏司法又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诉讼传统化、法院行政化、法官官僚化等诸多问题,反映出传统司法制度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在中央官制改革后,江苏省从省、县级两个层面对原有的行政机构进行了变革,一方面,在省级层面增设了新的机构和职官。如提学使司、提法使司、巡警道、劝业道、交涉使司等。另一方面,在县级层面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如设置巡警、成立劝学所、增设自治机构,这些新的行政机构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制度的限度,而月.推动了行政机构职能的转变。民初,江苏省行政体系延续了清末时期的行政框架,表现为机构细致化,职能专业化的特点,行政体系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但当时江苏省行政体系发展始终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从省级到县级的行政机构更迭频繁,难以维持稳定的行政体系,这对江苏行政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形成较大的阻力。清末江苏省地方自治的起步与发展在很大程度是依靠“官督绅办”的手段来推动。因此,地方自治的施行带有浓厚的“官治”色彩。在此过程中,官绅借助“官治”推行“自治”,结果不可避免的同民众产生冲突,结果导致清末江苏省地方自治风潮迭起,阻碍了地方自治的顺利推行。民初之后,江苏省地方自治承接清末地方自治,并向县级层面延展。由于袁世凯废除地方自治,使得地方自治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作为推动地方自治主体的官绅希望将主导权掌握于自己手中,同中央展开激烈博弈,彰显出江苏省地方意识和法理观念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