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股东质询权
质询权行使
质询权救济
摘要:
在现代公司制的经营模式中,投资人即股东被排除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外,而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转移于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虽然法律赋予股东诸多权利监督经营管理者,但是实际上仍然达不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公司日常决策由公司董事、经理等作出,股东将自己的钱交于别人运用,自然导致股东对管理者不敢掉以轻心,因此股东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对管理者的监管。虽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这一媒介来约束经营管理者,但是股东大会召开的次数有限,加之股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知之甚少,无法在股东大会上正确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最终的决议方式是多数一致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因此,股东大会上形成的决议是代表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利益的,而对中小股东来说其利益完全得不到尊重。在2006年之前的公司法律制度下,中小股东救济自己权益的法律手段非常有限;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增加或者修订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主要有累积投票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股东知情权制度、少数股东权制度等,从而为从“股权平等”向“股权实质平等”迈进了新的一步。股东质询权的确立便应运而生,股东质询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一方面,股东质询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基于出资成为公司的所有者而享有的向公司的经营者一董事及管理人员询问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事项并提出质疑的权利,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告知,并作出解释说明的义务。然而,一直以来中小股东的权利被管理者和大股东无情的漠视,中小股东希望通过自己微薄的投资获得利益的理想处处受到限制。为此,我国的现行公司法(2005年)第98条、第151条对股东质询权作出了简略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对质询权整个制度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对实践中股东如何行使质询权起不到相应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于股东如何正确行使质询权,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仅仅在法条中规定两条根本无法实现权利从应然到实然。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质询权的概述,主要介绍股东质询权的内涵,通过和股东查阅权和知情权的比较股东质询权的概念,分析股东质询权的功能以及总结股东质询权的特征,阐明股东质询权存在的合理依据,以及其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质询权行使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第二部分析了我国关于股东质询权的规定相关立法规定,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决定了任何制度不可能完美无缺。虽然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质询权有第98条和151条的涉及,但是具体在质询权的权利主体、义务对象、质询权的权能、如何行使、救济程序等各个方面存在缺陷,使质询权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一种合理的制度只有运用于现实社会中才能达到立法者的初衷,否则此制度存在无任何现实意义。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国外有关质询权的相关规定,通过研究质询权制度在域外的立法体制和成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质询权制度的借鉴提供宝贵经验。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股东质询权提出几点建议:主要包括明确说明主体和义务主体,适当扩大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范围,合理设计质询权的行使程序,拓宽质询权的法律救济,增加强制咨询之诉,规范撤销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等。 本文紧紧围绕着股东质询权的相关理论背景和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着重阐述其立法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根据缺陷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能够引发读者对股东质询权法律制度的关注并对这方面的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