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城市居民用水
定价策略
社会成本
单一计量制
累进阶梯式
摘要:
水价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基于全社会成本的水价体系,促进水资源利用效率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基于全社会成本的水价意味着价格构成中,不仅要反映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财务成本,还要反映水资源稀缺成本以及其它环境成本。推行价格调整是近年来水资源有效管理的主题,但水资源本身具有的公共服务性,又决定了水价改革必须考虑居民的水费承受能力,确保所有人能够享有基本用水权利的社会公平。与此同时,还应重视改革对其它重要方面的影响,包括对当前收入分配的影响、用水方面对应的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以及节水效应。因此,对整个社会而言,水价改革应在建立全社会成本的水价体系和兼顾公平的目标下,亦即在以实现社会成本回收的目标下,通过合理定价策略的制定,以确保社公平和权衡对其它多个重要方面的影响。 价格政策改革的核心是通过制定合理的定价方式即定价策略,以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本研究对带补贴的单一计量制定价(Uniform tariff with Rebate,在本文中简称单一制定价)和累进阶梯式定价(Increasing Block Tariff,在本文中简称阶梯式定价)两类居民用水定价策略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的分析,探讨它们对于效率和公平的实现方式以及对其它多个重要方面的影响,并进行对比分析。选择这两类定价策略作为研究对象不仅是因为当前国内各城市普遍正在实施,同时它们是未来水价改革研究的重要学术问题。 本研究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研究了两类定价策略在同样实现社会成本回收的目标下,相关政策效果的差异,并可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公平性方面,阶梯式定价能够通过价格结构自动实现所有居民以低价满足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在本研究模拟设计的三种阶梯式定价下,收入最低的群组其平均水费支出比例约为2.8%,小于世行所界定的3%的水费承受能力标准。而对于单一制定价,虽然计价方式更直接和容易理解,相应在计费方面的管理成本要更低一些,但在该定价策略下,有可能使得低收入群组的水费支出比例过高。在模拟设计的单一制定价下,收入最低的群组其平均水费支出比例超过5.0%。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收入转移的方式对特定低收入人群进行补贴来实现公平性目标。在收入转移的过程中,要求政府承担更多转移分配的责任。因此,需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此外,对于用水补贴人群的覆盖范围,阶梯式定价能够使得所有居民以低价享受到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补贴,而单一制定价只是针对特定低收入人群进行补贴。 第二,在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方面,阶梯式定价能够通过价格结构自动实现不同收入群组问的交叉补贴,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单一制定价作为基准情景,当定价策略从单一制转变为三种阶梯式定价后,收入较低的前三个群组的福利都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约为2.0~11.0元/人*月。而收入较高的后四个群组的福利则都有所减少,减小的幅度约为2.0~16.0元/人*月。因此,通过对不同收入群组收入的调节可以自动实现交叉补贴。此外,能够通过选择不同的阶梯式价格结构来实现不同的调节效果。而单一制定价在发挥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方面的灵活性较欠缺。为实现对收入分配既定的调节效果,同样需要额外投入相应的管理成本。 第三,在社会福利效应方面,单一制定价下用水消费的社会总福利,即社会净收益更高,社会整体能够实现更高的福利水平。通过估算,单一制定价下的社会总福利比阶梯式定价下高出0.2~0.5元/人*月。这是因为阶梯式定价为能够同时兼顾效率和自动实现公平,而使得位于用水量较低和较高的阶梯,价格水平分别以低于和高于全社会成本制定,导致价格水平扭曲。因此,实现的社会总福利小于单一制定价。 第四,在促进节水方面,在以社会成本回收为效率目标的制定框架下,并不是所有阶梯式价格结构的节水效果都要强于单一制定价,不同的阶梯式价格结构在促进居民节水的力度上有所不同。估算结果表明,本研究所模拟的单一制定价下的用水量为2.8吨/人*月,模拟的D-16阶梯式定价下(第一阶梯用水划分量为2.0吨/人*月,第一、二阶梯价格分别为4.0元/吨和16.0元/吨)的用水量高出单一制定价0.1吨/人*月,而A-18(第一阶梯用水划分量为2.0吨/人*月,第一、二阶梯价格分别为3.0元/吨和18.0元/吨)也要略高于单一制定价,但E-21(第一阶梯用水划分量为2.5吨/人*月,第一、二阶梯价格分别为4.0元/吨和21.0元/吨)则要比单一制定价略低。此外,不容忽视的是由于阶梯式定价本身价格结构的特点,使其更有助于水资源稀缺信号的传递和提高水资源保护的公众意识,虽然该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无法量化比较。 从以上对比分析的结果反映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政策目标可以相应地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加以实现。但不同的定价策略对于其它多个重要方面的影响程度却存在差别,而这种差别的存在正是为水价改革的措施和途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