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意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判决
评判标准
摘要:
民意是客观存在的,它产生于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道德观,而我国自古就有重视民意的社会传统,这种关切民意的传统至今仍在司法活动中延续,并对当下的司法体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司法独立作为法治国家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构建贡献良多,作为三权分立理论的派生原则,司法独立强调司法权摆脱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干预,注重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但是,当下我国的司法因为某些尽知的事实还未能够彻底的摆脱行政和立法的干涉,这个体制性短板也为民意干预司法,破坏司法独立原则提供了通道。从纯理论意义角度来说,司法独立也应是独立于民意的,但是现实的司法语境注定这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预期,既然无从回避,那么我们也就必须敢于直面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紧张的关系。由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高速扩张,使得民意介入干预司法成为了现实,民众的满意度也已成为时下司法工作水平的评判标准。不可否认,民意对于预防司法腐败和促使某些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更应该意识到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也是司法权威树立的根基。多国的司法实践经验也表明缺乏独立性的司法活动非但不能有效的定纷止争,反而会造成社会纠纷的循环恶化,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落得徒有虚名。因此我们应尽量减轻民意对于司法独立的冲击,消除二者间的隔阂,保证司法活动能够不为情绪化的民意所左右,保障司法机关能够不受影响的行使审判权,这些才是法治国家的司法真谛。\n 本文重点旨在通过时下的热点案件来分析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形成的原因,简而言之既有思维模式的先天性差异,也有社会现实层面的原因,当然也有媒体非中立性的煽风点火,不难看出冲突的成因是多元化的。其后笔者通过对这种冲突的危害进行研究,分析潜在的后果。最后根据现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旨在缓解二者的冲突,以求为司法换得一些独立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