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英格兰
司法权
地方自治
郡法庭
王室法庭
摘要:
英国被称为“地方自治之家”,其地方自治传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表现,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司法权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中世纪又是王权不断扩张,力图实现对国家完全掌控的时期,因此探讨这一时期司法权与地方自治之间的关系对理解其内涵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权与地方自治在不同历史分期表现出复杂的关系。英格兰的中央与地方司法权经历了共存、集权和分权,地方自治经历了兴起、萎靡与沉寂,司法权与地方自治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共生、对抗和分离。第一部分分析中世纪时期司法权与地方自治产生联系的历史条件。定居于不列颠岛的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为英格兰带来了民主议事制度。中世纪的王权受制于地理环境和资金限制,无法建立通行全国的官僚制度,不得不依靠方伯伯爵等贵族治理各地。英格兰的尊重法律的传统则使得习惯法成为地方事务处理的标准,法庭也成为管理事务的主要场所。第二部分讨论诺曼征服前后,司法权对地方自治之间起到塑造作用。地方法庭审判的公共性与地方事务的司法化共同促成民众对公共事务集中商讨和积极参与。尽管国王企图通过更换在郡区的代理人郡长试图加强对地方的掌控,然而司法权给郡长带来的司法收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离心的趋势。另一方面封建制度引起国家权力在各个层级中的划分,领主掌握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的权力,却因过于分散而无法形成有力整合,庄园法庭作为封建制度下的基层单位实质上拥有了自治属性。第三部分则着重分析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中央司法权与地方司法权和地方自治之间的对抗关系。在地方势力逐渐做大的情势下,早期地方自治模式威胁到中央的管辖,中央王室亟需加强自己的权威,因此在亨利二世登基之后,中央司法权与地方自治就表现为对抗关系。王室司法权逐渐扩张,将权力伸入基层。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的兴起使得大量案件脱离地方公共法庭和领主法庭,中央法庭为扩展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将“王之和平”的范围扩张至所有刑事案件;令状的司法化过程则使王室法庭的触手伸向土地领域;陪审制度的引入则提高了王室法庭对民众的吸引力。国王的目的达到且确实实现,司法权逐渐统一,地方公共法庭的管辖范围日趋缩小,自治程度遭到削弱。第四部分则致力于讨论英格兰进入专制统治前夕,地方司法权与地方自治呈现出分离态势。中央司法权深入基层加强了王室的统治,却也为王室法庭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并且随着社会动乱,治安环境陷入恶化,地方需要有强有力的人员维持治安,治安官应运而生。此时司法权与地方自治呈现出分离态势,首先表现在司法权与地方机构的分离,治安法官的司法权不再是来自民众转让或者封建制度,而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国王的任命才授予权力,并且受到王室法庭的管理。其次表现在司法权与公共事务的分离,治安法官的工作涉及大量行政事务,行政权逐渐成为处理地方事务的主要方式。第五部分则对中世纪英格兰司法权与地方自治关系变迁为英格兰发展带来的影响进行论述。在英格兰法治发展方面,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活动不仅推动了普通法的诞生,更是培养出一批专职法官,使得英格兰司法水平大幅跃升。在地方治理发展方面,早期地方自治的传统为近现代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民众广泛参与地区政治和司法活动成为英国政治的一大特色。